特别约定:
1、 此单为外籍来华人员业务;
2、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在当地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及乙类诊疗项目中由个人先行支付部分)按 100%比例赔付,无等待期。
3、我司承担连续投保人员(或提供既往保单记录亦可视同连续投保)首次投保后发生的意外、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保险责任。首次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疾病及其并发症为除外责任;
4、意外医疗:合理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及乙类诊疗项目中由个人先行支付部分和对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骨折内固定取出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100%比例赔付。
5、对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累计赔付限额按照以下限额执行:不满 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10 至 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6、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 100%、75%、50%、30%、20%、15%、10%、3%、2%、1%;最高赔付金额为 20 万。
7、本保单提供意外医疗垫付,24 小时援助热线 24hr Global Assist Hotline:95511。
8、本保单项下增加我司定点医院: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9、本保单意外和疾病住院津贴无免
赔额,健康险无等待期;
10、疾病门诊:保险金额 2 万元(含乙类药及乙类诊疗项目中由个人先行支付部分),年免赔 650 元,每日限额 600 元,赔付比例 85%;
11、无其他特别约定。